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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華社上海10月14日電(記者仇逸)《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有關特殊情況再生育規定的實施意見出爐。據悉,從11月1日起,雙方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,包括:雙方均為非獨生子女,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,現家庭無子女的;一方為獨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過子女,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,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現家庭只有該子女的;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,婚後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,經市或者區、縣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均為非遺傳性殘疾,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;一方是烈士子女,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,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。  (原標題:上海4種特殊情況夫妻可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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